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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王X刘丽英(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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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成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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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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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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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旭光审判员胡晓静审判员王德华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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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2人死亡,多人受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梁某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其辩护人提出阿荣旗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因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该大队依照职权、遵照法定程序,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并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后予以维持的。虽然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对该认定书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综上所述,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阿公交认字[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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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大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大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大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大某在事故发生后,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事故造成多辆车辆受损,多名人员受伤,多数被害人未得到赔偿,以及毛大某系受人雇佣从事运输工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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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的继承人达成民事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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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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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变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尹某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已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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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之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坦白其犯罪事实,酌定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评价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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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之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坦白其犯罪事实,酌定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评价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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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袁某具有一般过错,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及兴城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本院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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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多处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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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彬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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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酌情从重处罚;2、事故另造成乘车人轻伤和轻微伤各一人,酌情从重处罚;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4、委托家属与各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5、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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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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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2013)30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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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肇事车辆拥有所有权的运输公司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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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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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疲劳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在侦查、起诉、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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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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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吕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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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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