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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失控,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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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龙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 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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