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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小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安大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大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杨景彬审判员 张瑞征 书记员: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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