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安大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大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杨景彬审判员 张瑞征
书记员: 李冉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