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辛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甲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辛某甲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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