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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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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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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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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柳圆圆等与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与被告柳春平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柳春平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该主次责任比例以7:3为宜。由于被告韩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原告李某某、柳圆圆人身损伤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在剩余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主张,因其在发生事故时被甩出车外致伤,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告柳春平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义支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其人身损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尚义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李某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的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原告李某某的剩余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在剩余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柳春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保险公司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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