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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武汉雀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正源领航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原告郑某向正源领航公司支付了30,000元、正源领航公司向原告郑某配送了10台“今汇通”产品,而原告郑某在收到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异议,原告郑某认为正源领航公司配送的产品应当合同约定的“信卡拉”产品而非“今汇通”产品,因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郑某以正源领航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解除《代理合同》。因正源领航公司已更名为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正源领航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雀佳科技公司承担。就上述查明事实而言,《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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