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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玉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玉某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李树莲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2702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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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王某某、王风霞、孟花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薛秀林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28337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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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侯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侯某、候续林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侯亮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2358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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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吴某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吴某、吴温静、吴兵、赵润莲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洪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吴德义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5664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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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曹某某、李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曹某以本院(2017)冀072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有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但因李果交通事故死亡后无遗产可供继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曹某某、李某财、张建彪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曹进元死亡所造成的剩余各项损失计13030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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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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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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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广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5月4日尚义县法院作出(2017)冀07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韩桂芳、忻盛俐、忻盛珍的各项损失共计78314元,广立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月11日尚义县法院已经从广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祯的账户中扣划了79534元,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广立公司已经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被告郝某某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尚义县法院明确了被告郝某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郝某某本人未履行,在原告广立公司履行后,原告有向被告郝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郝某某应当将原告实际履行的赔偿款全额给付。被告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尚义县法院判决原告广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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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某、曹某某、张欣悦与顾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宝永作为贾海龙的雇员,与贾海龙开车运输葡萄途中,因贾海龙驾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张宝永与贾海龙均死亡,贾海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贾海龙死亡,而被告顾某某系贾海龙妻子,贾海龙从事运输所得的收入如何分配,被告顾某某与贾海龙没有明确约定,该收入应视为夫妻共有,故被告顾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经济损失为876390元,王鹏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48130元,阜新和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34元,三原告尚有202390.5元未获得赔偿,故被告顾某某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02390.5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贾建江、王某某、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四被告主张按照本县的标准计算张宝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的标准明确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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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某、曹某某、张欣悦与顾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宝永作为贾海龙的雇员,与贾海龙开车运输葡萄途中,因贾海龙驾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张宝永与贾海龙均死亡,贾海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贾海龙死亡,而被告顾某某系贾海龙妻子,贾海龙从事运输所得的收入如何分配,被告顾某某与贾海龙没有明确约定,该收入应视为夫妻共有,故被告顾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经济损失为876390元,王鹏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48130元,阜新和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034元,三原告尚有202390.5元未获得赔偿,故被告顾某某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202390.5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贾建江、王某某、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四被告主张按照本县的标准计算张宝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的地的标准明确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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