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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年4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9月20日上诉人向尚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故,对武某某要求1984年5月至1987年12月工龄补偿金9,9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集团主张武某某已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武某某要求张某集团返还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47,498.52,滞纳金40,366.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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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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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年4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9月20日上诉人向尚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故,对武某某要求1984年5月至1987年12月工龄补偿金9,9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集团主张武某某已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武某某要求张某集团返还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47,498.52,滞纳金40,366.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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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年4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9月20日上诉人向尚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故,对武某某要求1984年5月至1987年12月工龄补偿金9,9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集团主张武某某已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武某某要求张某集团返还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47,498.52,滞纳金40,366.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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