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予支持。被告沈东东与原告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东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确定本次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以7:3为宜。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桥西支公司投保了强险和商业第三人责任险应当在剩余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龚某某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剩余部分除原告龚某某自行负担部分外,应由事故车辆(冀G×××××)所有人被告河北众诚公司赔偿。原告龚某某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为证实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供了小区物业证明、搬迁后的房东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主张按农村标准,提供了同一事故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另一伤者按农村标准赔付,不能认定原告也居住在农村,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应采纳原告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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