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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