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某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观察瞭望不够,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表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于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牟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牟某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牟某某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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