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岳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廉子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房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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