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兰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车辆转弯时未按规定通行,发生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及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印XX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79周岁,丧失了扶养能力,一审不应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经查,因被上诉人印X庆为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靠被害人印XX生前扶养,印XX生前系有退休收入,对印XX具有扶养能力,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但附加险条款中已明确,因超载增加危险因素使用车辆的,增加绝对免赔率10%的上诉意见,经查,对于该绝对免赔率10%的条款,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书面和口头明示,故对上诉人的相应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X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杨X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杨X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禄无责任,上诉人杨X民对此事故认定有异议,但其未在该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申请复核,故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对本案被害人不应按城镇户口赔偿一节,虽被害人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已一年以上,故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因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计算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信。对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李X系自首,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审判决给付鞠X华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经查,新城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鞠X华已年满60周岁,又系新城村农民,体弱多病,应认定鞠X华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依靠被害人关X1扶养,故对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审被告人李X应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文圣交警大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人李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人李X承担80%的责任,被害人承担20%的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家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杜X芬发生交通事故,王家平未积极救助被害人杜X芬,导致无驾驶资格的原审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从被害人头部碾压,造成被害人杜X芬死亡,原审被告人王家平、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王家平、张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曹X提出车辆承租人是张某,我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有证人富X涛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上诉人曹X本人的证言能够证明曹X与原审被告人张某共同租用辽K01CX3号轿车,而且将该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其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曹X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子河区易□汽车服务中心提出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因太子河区易□汽车服务中心对租车人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其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太子河区易□汽车服务中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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