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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