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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