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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代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石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某某驾驶的川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石某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代某某进行赔偿。故对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代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次鉴定系原告石某某单方委托,且第二次鉴定意见推翻了第一次鉴定意见,因此第一次鉴定费用824元应由原告石某某自行负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石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原告石某某损伤与本次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虽然第二次鉴定意见第一项为:“1、被鉴定人石某某的损伤及后遗症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但第二次鉴定意见第二项为“2、被鉴定人石某某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第二次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各负担4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虽有医嘱“建议休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夏某雇请被告林某为其驾驶肇事车辆,被告林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后果应由被告夏某承担。因涉川S×××××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保德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夏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原告损失如下: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计119134.78元,其中:①原告医疗费损失71254.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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