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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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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黄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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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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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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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康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康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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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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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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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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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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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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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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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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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全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亲属除依法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外,其余损失已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已支付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全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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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鹏因其婚生女吴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已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抚养被害人吴某的母亲胡某与肇事人杨某某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该协议自愿合法。被害人吴某的生父吴鹏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审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吴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威 审判员 彭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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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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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遇雨雪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积极代为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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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国、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周某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导致二次事故发生,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可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系自首,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将车辆驶离现场附近停下回到家中,但能及时返回交通事故现场,并向交通民警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二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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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与前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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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辩称不建议采用蔡某证言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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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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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受害人甄某甲重伤,十只绵羊,两只羔羊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庭审时被告人辩称不是逃逸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为清,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以上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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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戚某丁死亡,戚某丙、张架羲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主存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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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丁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山东省临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庭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应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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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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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民事赔偿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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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并逃逸,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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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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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犯交通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王某某委托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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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应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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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京山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亦认为被告人李某适宜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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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孙某某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认犯罪,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的理由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孙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6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赔偿王某某120,000.00元。王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孙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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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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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就精神损害补偿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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