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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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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巨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达成谅解、认罪悔罪、同意公诉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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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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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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