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减轻处罚。原审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赔偿部分,首先应由上诉人阳保许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杨某某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行人过人行道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付某甲自首并部分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因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施救、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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