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鹏祥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朱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在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总额为主车的赔偿限额20万元限额内赔付,且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吉C×××××挂车同时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为重复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其承担给付责任是依照保险合同20万元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30万元的比例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鹏祥驾驶的肇事车辆主、挂车共同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未经车主曹某同意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只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上诉人应承担其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尹某能够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处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闫红某、许某某犯罪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红某、许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罗某某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全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林某锁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以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故由于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乐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峰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到现场等候交警,并和交警一起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峰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2746.89元、赔付迁安市思文科德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被害人何某系三级智力残疾,本身不具有扶养能力,一审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智力残疾等级是按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的,并非对劳动能力或扶养能力进行评判,上诉人未提供被害人何某丧失扶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且胡某与何某系母子关系,故原判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本次事故中其承保的车辆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9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山市公安交警七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良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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