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揣玉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揣玉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予以适当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时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予采信。辩护人举示的照片中案发路段的警示标牌与侦查机关现场事故照片不一致,系案发后拍摄。证人证言所证实内容均系听被告人杨某甲说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且知情间隔较长,未能证明案发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充分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承担,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与雇主达成赔偿协议,其再请求被告人(雇工)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出的医药费、检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连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明知周连生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