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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余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且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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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韩某某死亡,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各项物质损失。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生效。关于原抗诉机关提出的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316号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本案的定案证据的抗诉理由,经查,该证据确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当庭所举证据,但原判并没有采信该证据,也未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故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判决在未采信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316号鉴定意见书的前提下,直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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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上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克拉玛依分公司提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并非道路的辩论意见。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克拉玛依市区汇福家园A6幢西侧道路,系该社区紧邻市场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范围,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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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未按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观察不力违法超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等事宜,经庭审质证,被害人王某某系农业户口,从事交通运输业,主要收入来源于该职业,死亡赔偿金为19049元/年×20年×100%=380980元;丧葬费为54975元÷12个月×6个月=274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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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卫丽审判员 王章恒审判员 曹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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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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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荫峰 审判员  侯 宇 审判员  宋晓庆 书记员:金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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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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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正安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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