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撞伤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尤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其案发后有电话报警的情节,经查,受案登记显示的报警记录与被告人情况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的报警,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能够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