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薛钧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 书记员: 孟祥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进行勘察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解某某是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案事实。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其意见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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