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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玉某、田宝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原告沧州市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之间订立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中介模式汽车分期业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印章,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对签订合同及拖欠本息的一系列证据未持异议,但主张车辆真正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赵金贵,二被告与本案所涉车辆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借款合同及一系列书面文件均系被告李玉某、田宝某本人签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名捺印的行为负责,且所购车辆登记在被告李玉某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其与案外人赵金贵之间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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