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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7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刘某某的病历记载及2012年9月21日诊断报告,认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果认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在二审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杨志新 审判员  郭亚宁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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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屈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屈某某已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田角民精神抚慰金6000元应否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田角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双侧肋骨骨折、急性肺挫伤、左骨骨折、全身多处软骨骨折等伤情,因病情危重,××危通知书,以上事实均有收治田角民医院的病历、医嘱、诊断证明、转院通知单、病危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虽然田角民未作伤残鉴定,一审法院鉴于以上情况酌情支持田角民精神抚慰金6000元并无不当。并且,被上诉人屈某某已将该费用实际支付伤者田角民,故本院对原判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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