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雨天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裴某甲、姚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宏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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