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国际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584.5元。判决后,孙某某、某国际贸易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京02民终7942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石油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56.91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孙某某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某石油销售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孙某某是否系被违法解除及相应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关于有关联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在委派劳动者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孙某某与两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内容等作为具体的判断依据。某国际贸易公司通过《关于人事调动的函》委派孙某某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某石油销售公司工作,该委派并未明确孙某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某国际贸易公司,亦未明确委派的具体期限和是否可以退回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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