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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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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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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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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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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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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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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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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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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新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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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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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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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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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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