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执行机关呈报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朱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有上述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X、刘XX撤回上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X及刘XX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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