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本院(2016)辽0214刑初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鸿坤运业公司的股东,未对案涉债务进行清算,即对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案涉债务无法得到清算,该公司对被执行人于某1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承担的连带责任,应由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共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于某申请变更第三人孟某某、宁某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经与被害人协商,双方就被害人因伤所产生的相应损失和费用的赔偿问题达成了相应的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项,被告人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杨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饶国强提出“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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