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遵循让行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能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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