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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费良洪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1-14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澄江建司按照合同及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代费良洪向汇渝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澄江建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费良洪追偿。原告澄江建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嘉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澄江建司主张的代偿款14544507元,其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案外人陈露转账支付的320333元,案外人陈露未到庭亦无法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转账款项用途,澄江建司主张该笔款项亦为代偿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余代偿款项,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澄江建司主张分段计算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该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如下:分别以1168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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