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夜间雨天逆向行驶,遇情况措施不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当庭拒不认罪,对被害人没有赔偿,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量刑时依法考虑。被告人范某某提出:被害人靳某某醉酒驾车,速度很快,且二人没有系安全带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所提的应负同等责任,判决我无罪的辩护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鉴于被害人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抢救,但就民事部分没有赔偿。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所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张某某投案后又逃跑,不属于自首;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且被告人魏某应负与苏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逆向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真诚认罪,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除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外,被告人程某某还应赔偿因其过失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再要求被告人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车辆冀D×××××越野车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强制险,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已自行达成和解,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方有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愿望,可依法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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