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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车辆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在制动过程中车辆逆时针旋转驶入左道,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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