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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奇克镇四新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景元在一审所提交的借据、收据和延期还款合同书等证据均加盖了原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能证实原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陈景元借款的事实。原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出纳员詹金龙是否经手或借款后是否入账及如何处置该笔借款不是成立借贷关系的条件。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编造假证据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92.00元,邮寄费140.00元,合计7,93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忠东 审判员  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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