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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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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连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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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孙家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孙家财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孙家财依法从轻处罚;经肇事车辆车主先行赔偿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对孙家财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孙家财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家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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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佳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宋佳佳系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佳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永彬 书记员: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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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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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亮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宏亮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宏亮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赵宏亮的犯罪行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艾某1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赵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金额为119,581.72元,赵宏亮、赵某应当赔偿金额为397,066.68元(531,657.40元-110,000元-24,590.72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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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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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撤诉。 审 判 长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书记员:赵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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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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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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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金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金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管金轮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判处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金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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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薛征平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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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斜过公路未及时避让,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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