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孙继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阳光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赵某某、陈某某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对于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在本案审理中,赵某某、陈某某分别提交了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陈某某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结合赵某某、陈某某的举证能力情况并考虑到本案发生对陈某某带来巨大打击对身体的影响等情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问题,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处理赵某的丧葬事宜确会产生相应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赵某某、陈某某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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