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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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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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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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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据无异议,本院能够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尚未与被告张某复婚,原告且没有提交借款时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此款用于购买通北镇煜通小区A3栋5单元301室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此笔债务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记载当时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双方属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陈某某分二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本人生活及看病,本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64号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已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定,此笔债务应属被告陈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此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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