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世纪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经审查,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应否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赵红丽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主张赵红丽并未提交在北京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也未满一年以上,因此不应否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本院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具体于本案中,赵红丽虽转为城镇户口不满一年,但根据其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够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工资收入,故本院认为赵红丽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核算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陈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归纳双方诉辩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 关于丧葬费,上诉人华泰保险公司主张丧葬费53083.98元。对此,本案中,据查,陈广生、陈焱、陈戈、张书年主张的丧葬费用除了殡葬服务费用,还包括存储尸体费用和尸检费,故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以及所提供的票据金额 ...
阅读更多...北京君瑞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冯永涛驾驶涉诉车辆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亚太北京公司主张的责任免除范围以及一审法院核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数额是否正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赔付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冯永涛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一节,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 ...
阅读更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与许梦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上诉主张对一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伤残程度测量不足,鉴定认定事实有误。对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赵光玉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一审中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一审法院组织摇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出具新的鉴定意见,再次确认了赵光玉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标准。现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在二审中对鉴定意见再次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反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鉴定意见、赔偿比例、归责原则等综合认定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应予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太平保险廊坊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陈磊与梅士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一审法院核定的误工期及误工费、护理期及护理费、营养期及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是否有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数个赔偿项目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孙继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阳光保险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赵某某、陈某某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对于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在本案审理中,赵某某、陈某某分别提交了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陈某某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结合赵某某、陈某某的举证能力情况并考虑到本案发生对陈某某带来巨大打击对身体的影响等情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问题,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处理赵某的丧葬事宜确会产生相应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赵某某、陈某某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肖利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杨秀雅的受伤具体情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及计算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秀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赔偿义务系因其自身过错及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产生,侵权人是赔偿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而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导致的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赔偿制度。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本案中,杨秀雅确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相应损失,这些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及其投保车辆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如仅因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免除侵权人本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会有变相鼓励侵权行为之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本院对于保险公司本案中主张侵权赔偿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已经给付部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铭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阳光财保公司主张本案鉴定报告中显示的李忠左下肢静脉血栓造成的十级伤残系因李忠的既往病史所致,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联,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对应的伤残赔偿金。经本院审查,本案交通事故系石建强驾驶小客车与李忠的三轮车相撞,致使李忠受伤产生损害后果。本案中,李忠的左半部肢体因本次事故受伤,经鉴定显示李忠在伤后存在左髋关节功能障碍、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影响功能。而李忠的既往病史系右下肢的问题。阳光财保公司并未就李忠的既往病史对本案的影响举证,本院对其所述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阳光财保公司所称的李忠的既往病史对损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客观影响,参照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本案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由石建强承担全部责任,李忠无责任。故应当参照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因李忠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存在减轻或免除石建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石建强驾驶的涉案车辆在阳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阳光财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阳光保险公司主张免除部分伤残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与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臧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二、臧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三、臧某的营养费认定标准;四、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臧某的补课费及财产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臧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本案中,臧某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存在不当,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臧某为未成年人,系在校中学生,故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所在家庭。臧某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其父母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事实,故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一审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臧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47697.02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朗廷盛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于清生提交购房合同、房产证、居住证明、居住照片、外出打工证明等多项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于清生系长期居住生活于城镇,一审法院对于清生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阳光财险北京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中于清生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光财险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刘博武与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 二、刘博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99813.74元。 三、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元,由许某2867负担元(已交纳),刘博武负担23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等与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郑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侧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后侧皮肤开放外伤等,医嘱中亦有术后1-2年门诊复查的意见,且就本案在案证据,郑玉前往右安门医院亦系为治疗其右胫骨骨折术后不愈合问题,结合郑玉对其就诊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涉案事故中所受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郑玉在右安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平安保险廊坊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系因医疗过错和郑玉自己不注意休息引起的复发所导致,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部分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廊坊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等与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郑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侧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后侧皮肤开放外伤等,医嘱中亦有术后1-2年门诊复查的意见,且就本案在案证据,郑玉前往右安门医院亦系为治疗其右胫骨骨折术后不愈合问题,结合郑玉对其就诊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涉案事故中所受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郑玉在右安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平安保险廊坊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系因医疗过错和郑玉自己不注意休息引起的复发所导致,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部分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廊坊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等与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郑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侧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后侧皮肤开放外伤等,医嘱中亦有术后1-2年门诊复查的意见,且就本案在案证据,郑玉前往右安门医院亦系为治疗其右胫骨骨折术后不愈合问题,结合郑玉对其就诊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涉案事故中所受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郑玉在右安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平安保险廊坊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系因医疗过错和郑玉自己不注意休息引起的复发所导致,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部分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廊坊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等与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郑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侧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后侧皮肤开放外伤等,医嘱中亦有术后1-2年门诊复查的意见,且就本案在案证据,郑玉前往右安门医院亦系为治疗其右胫骨骨折术后不愈合问题,结合郑玉对其就诊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涉案事故中所受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郑玉在右安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平安保险廊坊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系因医疗过错和郑玉自己不注意休息引起的复发所导致,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部分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廊坊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等与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后,郑玉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侧开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后侧皮肤开放外伤等,医嘱中亦有术后1-2年门诊复查的意见,且就本案在案证据,郑玉前往右安门医院亦系为治疗其右胫骨骨折术后不愈合问题,结合郑玉对其就诊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涉案事故中所受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郑玉在右安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作出的认定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平安保险廊坊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郑玉在右安门医院进行的治疗系因医疗过错和郑玉自己不注意休息引起的复发所导致,故就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该部分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平安保险廊坊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保大同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及三者险保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第一起事故杨联朋负主要责任,柴小平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李建超负主要责任,柴小平负次要责任,杨联朋负次要责任。因无法查明杨联朋死亡于第一次事故还是第二次事故,故两次事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平分后,在第一次事故中,交强险11万保额在两死者平分后,人保大同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30%比例承担责任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罗世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尚甫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填补的均是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具体而言,就是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而被侵权人居住在何地,涉及到的是被侵权人的生活成本支出问题,与残疾赔偿金所填补的损失并非同一内容。因此,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将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残疾赔偿金的主要判断因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尚甫系家庭户,而非农村户籍 ...
阅读更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李彦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贵彩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按北京标准还是河北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宋贵彩并非农村户籍,一审法院根据前述规定按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阅读更多...王丽丽等与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王丽丽与林城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林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林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中王丽丽与林城的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王丽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秀彬无责任、张**无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城有权要求王丽丽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付秀彬和张**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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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王丽丽等与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王丽丽与林城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林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林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中王丽丽与林城的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王丽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秀彬无责任、张**无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城有权要求王丽丽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付秀彬和张**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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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王丽丽等与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王丽丽与林城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林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林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中王丽丽与林城的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王丽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秀彬无责任、张**无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城有权要求王丽丽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付秀彬和张**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王丽丽等与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王丽丽与林城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林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林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中王丽丽与林城的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王丽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秀彬无责任、张**无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城有权要求王丽丽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付秀彬和张**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与何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事故中姚福德与何超超的责任划分比例;2.因案涉事故造成的何超超的伤残等级;3.何超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事故中姚福德与何超超的责任划分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姚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误工费是否适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姚文忠一审中主张其在餐饮公司工作,并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姚文忠妻子张某确认情况,姚文忠在北京市通州区马庄诊所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关于姚文忠工作情况的主张,以及姚文忠关于其妻子所述马庄诊所工作的解释,本院认为,姚文忠系来京务工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非京籍人员在京居住以农业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的可能性较低,保险公司亦未主张姚文忠收入来源于务农,即使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姚文忠在马庄诊所工作,其据此关于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姚文忠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其进城务工居住、收入来源、流动管理等现状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姚文忠虽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但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姚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误工费是否适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姚文忠一审中主张其在餐饮公司工作,并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姚文忠妻子张某确认情况,姚文忠在北京市通州区马庄诊所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关于姚文忠工作情况的主张,以及姚文忠关于其妻子所述马庄诊所工作的解释,本院认为,姚文忠系来京务工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非京籍人员在京居住以农业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的可能性较低,保险公司亦未主张姚文忠收入来源于务农,即使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姚文忠在马庄诊所工作,其据此关于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姚文忠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其进城务工居住、收入来源、流动管理等现状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姚文忠虽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但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姚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误工费是否适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姚文忠一审中主张其在餐饮公司工作,并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姚文忠妻子张某确认情况,姚文忠在北京市通州区马庄诊所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关于姚文忠工作情况的主张,以及姚文忠关于其妻子所述马庄诊所工作的解释,本院认为,姚文忠系来京务工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非京籍人员在京居住以农业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的可能性较低,保险公司亦未主张姚文忠收入来源于务农,即使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姚文忠在马庄诊所工作,其据此关于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姚文忠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其进城务工居住、收入来源、流动管理等现状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姚文忠虽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但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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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姚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误工费是否适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姚文忠一审中主张其在餐饮公司工作,并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姚文忠妻子张某确认情况,姚文忠在北京市通州区马庄诊所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关于姚文忠工作情况的主张,以及姚文忠关于其妻子所述马庄诊所工作的解释,本院认为,姚文忠系来京务工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非京籍人员在京居住以农业收入作为收入来源的可能性较低,保险公司亦未主张姚文忠收入来源于务农,即使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姚文忠在马庄诊所工作,其据此关于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姚文忠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其进城务工居住、收入来源、流动管理等现状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姚文忠虽提交餐饮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但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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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建坤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在于顺兴市场对王建坤的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关于顺兴市场提出王建坤的受伤系王建坤自行不慎摔倒造成,与顺兴市场无关一节。本院认为,根据顺兴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在录音中的明确表述能够认定顺兴市场对于王建坤因踩到市场地面烂桃而摔倒受伤不持异议,顺兴市场在二审期间就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摄像录像材料经镜头拉近、慢放、放大处理后再次提交,不能据此推翻其之前的自认内容,一审法院未采信顺兴市场的意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顺兴市场与王建坤责任比例分配未失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建坤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的数额,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顺兴市场亦对计算标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顺兴市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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