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等与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王丽丽与林城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林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林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中王丽丽与林城的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王丽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秀彬无责任、张**无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城有权要求王丽丽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要求付秀彬和张**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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