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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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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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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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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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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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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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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通榆县人民法院(2013)通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代理审判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李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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