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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发后蒋某某1为抢救被害人驾驶车辆将二人送医治疗,当时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宜认定被告人蒋某某1案发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蒋某某1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对被告人蒋某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请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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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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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都拉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那某某都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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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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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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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又有自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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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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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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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赵某1积极施救,让路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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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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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关于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立案登记表和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由交警发现并报案,并在案发现场将王某带回公安机关。因此王某不具有报案情节,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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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铁玲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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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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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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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敖某某虽逃离事故现场,但后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敖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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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对被害方进行补偿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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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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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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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聂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正确。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3、王某2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均为:1.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聂某某量刑畸轻;2.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请,属判决错误;3.原审被告人聂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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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能够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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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淑云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淑云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提出被告人王淑云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王淑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淑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淑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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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与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的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郑某某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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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与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齐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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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宝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亲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得到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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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满库、王宝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数额巨大,应受刑罚处罚。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曾被判处刑罚,却不思悔改再触刑律,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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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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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德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德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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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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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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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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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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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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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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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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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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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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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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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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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代为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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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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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胡某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胡某伟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剩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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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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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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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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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对被害人周某某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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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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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某主观不具有逃逸的性质,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葛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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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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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的亲属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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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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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的我没有逆行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给被害人邓某赔偿9万元,已全部履行,且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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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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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认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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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青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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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认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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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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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害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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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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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妻子侯某某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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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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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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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何某某(系被告妻子)父母明确表示不主张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谅解,被告人又是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秀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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