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所实行的基本原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国家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公民,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再审改判无罪是指经过再审确认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撤销原来的有罪判决。原判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因轻罪重判被改判,但再审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没有变化,只是在量刑上较原判改轻了,则不符合再审改判无罪的条件,被告人不能就超期监禁部分请求赔偿。这也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应有之意,即有罪尽管超期监禁的情形不予赔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刑再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赔偿请求人何某某木扎布三起”尾随单身女性,趁她们不备,突然从被害人身后抢夺挎包或手包,在相互拽包过程中致被害人摔倒在地”的犯罪事实认定没有变化。(2017)内刑再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在相互拽包过程中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这种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财物而实施,拉扯的强力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且未达到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实际损害或威胁的程度,这种情况应按照抢夺罪来认定”系对罪名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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