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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1-14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桦利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所有鉴定材料均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关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对于其中分项中的鉴定意见本院分析如下:1、合同内及现场签证中有签字部分工程造价为95897859.86元,对于该项鉴定,双方签字完备本院予以采信。2、资料签字不完善部分工程造价为1665569.98元。该项鉴定是根据签证资料完成,但签证资料没有开元公司加盖印章,与合同约定不符,对该项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3、无资料部分工程造价为99169.29元。该项鉴定虽然没有资料,但是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施工加隐蔽工程构成,系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该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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