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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百利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关永丰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关永丰的上诉主张。一、关永丰主张其加班时间是58天,加班工资应按58天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关永丰未按该规定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依据百利丰《2012年物流/售后部人员工资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得当。二、关于百利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关永丰的劳动关系问题。经查,关永丰在百利丰公司核实问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起因,关永丰在《百利丰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填写的“因说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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