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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平安财险公司与人寿财险公司均对本案适用该条款处理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不应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问题。于某某年过80岁,身体几处残疾,于某某遵守医嘱购置残疾辅助器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原审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过高的问题。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身体创伤,造成几处残疾的严重后果,原审根据于某某的请求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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