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之诉成立。陈某某关于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加班费等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新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飞天公司是否应向孟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如何计算该部分工资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孟某某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飞天公司出纳向其转发的考勤表、通话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孟某某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2月15日在飞天公司工作的事实。飞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否定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故飞天公司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孟某某在飞天公司连续工作7个月认定事实正确。飞天公司未与孟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存在,对其主张的系孟某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故对飞天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孟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对飞天公司未与孟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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