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上和园著小区的部分工程。周某某等人在该工程工地从事龙骨焊接、改料及力工工作。茂盛公司未举示其与白同彬关系的证据,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义出具欠据,其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且下落不明,据此可以认定周某某与茂盛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周某某对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与茂盛公司是何种关系的证据,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同时,再要求白同彬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要求白同彬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劳动报酬1065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茂盛公司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上和园著小区的部分工程。拱福才等人在该工程工地从事龙骨焊接、改料及力工工作。茂盛公司未举示其与白同彬关系的证据,白同彬以茂盛公司名义出具欠据,其又不具备施工资质且下落不明,据此可以认定拱福才与茂盛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拱福才对已完成工作向茂盛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拱福才未向本院提供白同彬与茂盛公司是何种关系的证据,其要求茂盛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同时,再要求白同彬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要求白同彬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拱福才劳动报酬1080元;二、驳回原告拱福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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