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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根据案外人提交的土地占用合同,能够确认遵化市天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工业项目占用西三里乡张各庄村土地,占用期限50年。后遵化市天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案外人主张其对涉案土地已占有使用,为土地实际权利人,并提交了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说明及遵化市天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占用协议等证据,但对于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土地之前,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遵化市天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解除,案外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综上,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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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振国与张作文、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争议焦点,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二被告共同签字确认的“看管法院查封物的费用清单”,并就该清单的来源及其要求二被告给付相应款项的理由作了陈述。二被告对该“看管法院查封物的费用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张予以否认。原告及二被告对该“看管法院查封物的费用清单”是原、被告签字确认后交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要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毛佳佳诉张作文贷款合同一案时将从拍卖二被告被查封的铁粉价款中扣出该款项无异议,但就扣出该款项后相应款项的归属及不能扣出相应款项后相应款项如何解决,双方陈述不一。原告就其主张的相应款项不能扣出后则由二被告给付原告,提交了“看管法院查封物的费用清单”。依据双方陈述的“看管法院查封物的费用清单”的来源,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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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华与张某某、刘淑平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3967、13966、13690、13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张某某在东方宾馆的股权予以冻结,案外人以其占有相应股权份额为由主张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3967、13966、13960、13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遵化市东方宾馆房产查封,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交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故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敬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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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华与张某某、刘淑平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3967、13966、13690、13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张某某在东方宾馆的股权予以冻结,案外人以其占有相应股权份额为由主张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3967、13966、13960、13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遵化市东方宾馆房产查封,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而申请执行人亦提交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故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书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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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河北冀南种业有限公司、吴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法院冻结的李刚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为其工资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工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38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李刚在中国银行账户财产为李刚与吴琳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并无不当,但应在执行阶段预留李刚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综上,对案外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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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不动产的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通知书尚未送达,故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未全部完成,案外人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韩术军主张涉案房产系其所有,要求中止涉案房产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等证据。韩术军与刘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不仅约定了财产归韩术军所有,还约定了子女归韩术军抚养、韩术军负担一个月还刘小平6万元的债务。该离婚协议书是系韩术军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人依该协议经行政机关批准已于2014年解除了婚姻关系。另韩术军与刘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早于涉案房产的查封时间,且韩术军在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2646号民事案件中,并非案件当事人,亦不是被执行人,故案外人韩术军主张中止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7666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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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马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据此,案外人马艳秋为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马某某并非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案外人马艳秋并非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是否进行虚假股东变更、被执行人马某某是否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予以确认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冀02执13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案外人马艳秋在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90万元股权及收益,理据不足,案外人马艳秋就此提出异议,理据充足,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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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马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据此,案外人马艳秋为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被执行人马某某并非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案外人马艳秋并非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是否进行虚假股东变更、被执行人马某某是否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应通过诉讼予以确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冀02执13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案外人马艳秋在迁西众德食品有限公司的25万元股权及收益,理据不足,案外人马艳秋就此提出异议,理据充足,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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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李某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冀0281执117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地、树,为被执行李某成及其家庭成员张秀云、李占超、李占宏共同承包经营。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并非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对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是否负有偿还责任,应通过诉讼予以确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地、树,对案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应予解除查封。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1724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地、树的查封。案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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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冀0281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树木,为被执行李某成及其家庭成员张秀云、李占超、李占宏共同承包经营。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并非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对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是否负有偿还责任,应通过诉讼予以确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地、树,对案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应予解除查封,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1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李占宏、李占超享有承包经营权地、树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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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案外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现被查封的房产系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住宅置换取得,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置换取得的房产应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张全满与张某某并未分户,故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全满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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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案外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现被查封的房产系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住宅置换取得,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置换取得的房产应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张全满与张某某并未分户,故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全满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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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案外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现被查封的房产系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住宅置换取得,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置换取得的房产应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张全满与张某某并未分户,故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全满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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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汤某某、王某某等民事;其他执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侯某某与汤某某、王某某等民事;其他执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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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占与张海娟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杨夕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使证记载,×××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张海娟。案外人杨夕就其异议主张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综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占与被执行人张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海娟名下的×××车辆,并无不当。案外人杨夕所提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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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韩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等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依据案外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付房款收据、水费、电费收据等,可以证明案外人韩旭系遵化市XX房产的所有权人。案外人韩旭并非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以该房产系被执行人韩某某所有为由予以查封,理据不足。案外人韩旭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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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承某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提出的本次诉讼进行了认定。2、二原告均因与被告产生借贷关系获得利益,不存在任何损害情形。3、原、被告双方之间多次发生借贷关系,存在息转本情形,不能割裂连续借款事实,原告当庭强调对于已经结算部分予以认可,实际原、被告已将借条原件交还,双方不存在新的本息偿还的情形。孟某某与被告之间发生4笔借款关系,分别为2012年8月21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3月23日,2015年3月24日。由此说明双方发生借款是多次的,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不一致的。现在原告单独拿出一笔借款进行主张不符合事实。孟某某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想通过起诉否定前诉,根据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已经就本息进行了了结,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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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承某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提出的本次诉讼进行了认定。2、二原告均因与被告产生借贷关系获得利益,不存在任何损害情形。3、原、被告双方之间多次发生借贷关系,存在息转本情形,不能割裂连续借款事实,原告当庭强调对于已经结算部分予以认可,实际原、被告已将借条原件交还,双方不存在新的本息偿还的情形。孟某某与被告之间发生了6笔借款关系,分别为2010年6月5日、2010年8月13日、2011年6月5日、2011年8月19日,2012年8月21日,2015年3月30日。由此说明双方发生借款是多次的,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不一致的。现在原告单独拿出一笔借款不符合事实。孟建英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想通过起诉否定前诉,根据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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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龙与鲍某某、杨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以与鲍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文龙系房产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刘文龙虽提供与鲍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定书》等证据,但通过原告刘文龙起诉鲍某某、王鸿丽的(2015)遵民初字第03308号案件,原告刘文龙与被告鲍某某均认可双方系借贷关系,最终达成协议亦是由鲍某某、王鸿丽向原告刘文龙偿还借款,结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鲍某某与刘文龙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系以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用涉案的房产及土地为借款设立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和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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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遵化市天之润小区×××室系被告杨某某购买,证人肖某、张某均出庭作证证实,系因杨某某、张某某夫妇向肖某、张某夫妇借款45万元,后因张竟匀与其丈夫离婚,杨某某、张某某夫妇用房产抵顶了借款45万元,该房产在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前即已转让给张竟匀,故原告主张杨某某、张某某、张竟匀有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在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张竟匀后对转让行为进行了公证,且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张竟匀自2009年起开始在本案涉案房产居住,因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遵化市天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房产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故张竟匀在受让该房产后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被告张竟匀不存在过错。被告张竟匀在原告申请查封该房产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产,应认定被告张竟匀已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张竟匀对涉案房产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故被告张竟匀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要求恢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5939号民事裁定书对遵化市天之润小区×××室的查封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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